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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红十字会 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遗体捐献行为,规范遗体捐献和接受工作,保障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发展医学科学事业,造福人类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6号)有关精神,参照先进地区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身故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自然人身故后,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监护人共同表示捐献意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遗体捐献接受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遗体捐献遵循自愿、无偿、和谐的原则。 第二章 捐献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和红十字会委托的遗体接受单位为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六条 遗体捐献登记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在身故后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捐献意愿表达必须真实,并应得到尊重,根据捐献人愿望,可到公证处予以公证。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其生前意愿,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遗体。 第八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可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红十字会或遗体接受单位登记;如身体不便,可由工作人员上门协助完成捐献登记;也可以登录河北省遗体捐献网站下载表格并登记;如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供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携带捐献人委托函。 第九条 遗体捐献登记人要认真填写《遗体捐献志愿书》,并征得直系亲属同意,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其监护人不同意的,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手续。完成登记表后,核发遗体捐献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录入“河北省遗体捐献登记人数据库”。 第十条 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应当告知捐献人或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患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特殊处理的传染性疾病的不宜捐献。 第十一条 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后,捐献人可以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撤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捐献人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 捐献人应当在办理登记前选定捐献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是直系亲属,也可是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养老机构或者其他由捐献人指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遗体的接受、利用 第十三条 遗体捐献接受联盟由省红十字会指定的医学院校和医学教学研究机构联合成立,联盟单位必须具有从事遗体接受的工作机构、专门转运车辆、简易告别厅、长期保存设施以及遗体处理技术和条件,专门工作人员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有关服务人员要成为注册志愿者,统一着装,统一标识,联盟成员单位接受省红十字会委托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并服从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遗体接受的基本流程包括接洽、核对、协商、告别、搬运、转运六个环节。 接到执行人通知后,遗体接受工作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出示相关证件,对亲属表示慰问,核对遗体捐献志愿书、死亡证明等,有公证书的还要核对公证书,并收取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联原件。逝者生前未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手续的,工作人员指导家属填写《遗体捐献协议书》。而后,由接受单位出具遗体捐献接受证明,遗体捐献接受证明为三联,其中第一联用来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第二联由家属保存,第三联由遗体接受单位存档。 以尊重传统、尊重逝者为原则,工作人员与执行人、直系亲属细致协商遗体接受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包括遗体接受时间、搬运和转运的细节、遗体告别等,既要让捐献者得到尊重,又要让捐献者家属满意。 第十 五条 生前指定遗体接受单位的,经捐献执行人同意,可由本区域内接受单位代为接受。 第十六条 所捐献的遗体由接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用于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遗体利用完毕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火化。 第四章 人文关怀与纪念 第十七条 捐献者家属提出举行告别仪式意愿时,遗体接受单位要帮助提供场地,对家属出入提供方便,以简朴庄重为原则,协助完成遗体告别仪式。 第十八条 遗体捐献完成后,遗体接受单位向执行人颁发由河北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遗体捐献荣誉证书》。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对捐献者家属慰问等关爱活动。 第十九条 各地红十字会与相关机构建立遗体捐献纪念碑、纪念馆、纪念网站等,提供缅怀纪念场所。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条 在遗体捐献登记、接受、转运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由河北省红十字会和遗体接受联盟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红十字会对遗体捐献接受联盟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违反本暂行办法之规定,与红十字精神严重相悖的,红十字会撤销对其遗体接受的委托。 第二十二条 从事遗体捐献登记和接受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河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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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滨留言: 请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自办理器..

    市红十字会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大爱精神,具体流程..

  • 张晨硕留言: 本人是遗体捐献志愿者,母亲癌症多年,..

    市红十字会回复: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大爱精神,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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